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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任某诉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无业。

被告刘某乙,男,现年30岁许,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

人民陪审员王琳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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