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无业。
被告刘某乙,男,现年30岁许,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赵秀东
人民陪审员王琳
二0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