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11年7月1日被(略)公安局板桥派出所抓获,同年7月1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代理检察员牛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农历八月初,朱燕梅(另案处理)在(略)提起以介绍女方与他人成婚为由骗人钱财的犯意后,便与被告人孟某及陈亚雪(另案处理,系孟某外甥女)协商,以把陈亚雪介绍与他人成婚为由骗人钱财,孟某及陈亚雪同意。朱燕梅通过汝南县X村民苏XX联系到汝南县X村民温XX及其母孔XX,让苏XX、温XX及其母孔XX到(略)。苏XX、温XX、孔XX到(略)找到朱燕梅后,经与朱燕梅协商,朱燕梅以介绍陈亚雪与温XX成婚为由让温XX给被告人孟某现金x元。被害人温XX给被告人孟某现金x元后,陈亚雪与苏XX、温XX、孔XX一起到温XX家,陈亚雪与温XX办理结婚证共同生活十几天后逃走。被告人孟某无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把所得赃款全部退还给受害方,受害方建议不再追究被告人的一切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温XX的陈述、证人孔XX、苏XX、陈XX、孟XX、高X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和解协议、被害方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据、宣威市公安局板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及被告人无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介绍婚姻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主动全部退赃,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海港
审判员吴清华
人民陪审员赵静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