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杜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杜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月25日经朋友介绍相识,同年7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由于婚前双方相处时间短、缺乏了解,感情基础相对薄弱。被告对孩子不管不顾,对原告恶语相加,并带其父母到原告家大吵大闹。夫妻之间没有尊重信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双方之间没有原则性的问题,夫妻感情还是存在的,且儿子还小,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月25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1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杜某雨。原告认为,双方相处时间短,缺乏了解,被告不关心孩子,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无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希望原告能够珍惜彼此建立起来的感情,同时考虑到儿子尚年幼,需要一个完整健全的家庭,与被告多沟通多交流,和睦相处。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增进交流,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轶

书记员吴雯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