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威,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世杰,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乙及委托代理人牛某某,被上诉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威、祝世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乙。
审判长陈予
审判员王宏毅
审判员陈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解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