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威,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祝世杰,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刘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张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乙及委托代理人牛某某,被上诉人李某委托代理人刘某威、祝世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乙。

审判长陈予

审判员王宏毅

审判员陈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解鹏飞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