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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庄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1年5月14出生。

辩护人白某某、田某某,河南雷雨(略)事务所(略)。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庄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17日下午17时25分许,被告人庄某某驾驶豫x号重型罐式货车,沿南阳市X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南阳市X路X路交叉口右转弯处与沿滨河路自西向东行驶的李文勤所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文勤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庄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庄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

被告人庄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庄某某犯有交通肇事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有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庄某某对被害人家属的民事赔偿已到位;2、被告人庄某某的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庄某某无前科,此次犯罪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为。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庄某某在法定刑以内处以较轻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7日下午17时25分许,被告人庄某某驾驶豫x号重型罐式货车,沿南阳市X路自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南阳市X路X路交叉口右转弯处与沿滨河路自西向东行驶的李文勤所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文勤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庄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庄某某家属与死者李文勤亲属于2011年5月25日达成民事调解意见,由被告人庄某某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1.5万元,受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庄某某的任何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鉴定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2011年5月17日下午16时许,我驾车从王村出发,经卧龙路X路。大约17时25分许,我驾车自西向东走到卧龙桥北头十字路口,我准备右转上卧龙大桥时,我听到车右侧中部发出砰一声,我赶紧停下车,发现车右侧撞上一人力三轮车,一个女的在地上躺着。我看见旁边有交警,就让交警打了110,还打了120。我驾驶的是一辆白某混凝土搅拌车,车号是豫x号。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XX证言:我有一辆车号是豫x的重型货车,我是车主。庄某某是别人介绍来给我开车的。

(2)证人赵XX证言:2011年5月17日下午16时许,我和李文勤一起去上班,李文勤骑一辆人力三轮车。我们沿滨河路自西向东行驶,走到卧龙桥北头十字路口时,我和李文勤停下来等红灯,我将自行车推到人行道上,刚锁好车子,听见李文勤哎哟一声,我扭头看到李文勤被水泥罐车轧到了。我跑到跟前看到李文勤躺在罐车右侧,腿在车底下轧着。

(3)证人许X证言:2011年5月17日下午,我在卧龙桥北头执勤,突然听到群众喊轧住人了,我转身看到一辆水泥罐车和一辆人力三轮发生相撞,三轮被撞翻,被撞女子60岁左右,腿在车轮下压着。

4、书证

(1)、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登记信息:证实被告人庄某某的驾驶证信息及肇事车辆登记信息。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显示事故现场的情况。

(3)、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李文勤因交通事故造成腹腔脏器及腿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4)、赔偿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庄某某、车主张XX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意见,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计31.5万元。

(5)、收条一份:被害人家属陈河蓬收到赔偿款31.5万元。

(6)、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及肇事车车主已与被害人家属陈河蓬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31.5万元,该赔偿款项已给付。

(7)、被告人庄某某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庄某某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经当庭出示并质证,被告人庄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以上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庄某某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曾江

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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