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某
被告李某
案由抚养纠纷
原、被告于2006年3月15日非婚生育一子李某,原告要求确认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兰某与被告李某非婚生之子李某(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李某共同生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