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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武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

被告武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武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武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武某名下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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