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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魏某甲、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魏某乙、原审被告澄邦村委会、魏某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甲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兰通,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富英,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乙

委托代理人林红东,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武平县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澄邦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魏某甲,村主任。

原审被告魏某丙

上诉人魏某甲、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魏某乙、原审被告澄邦村委会、魏某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平县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某甲、王某以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2年4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某甲、王某自愿撤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魏某甲、王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魏某甲、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孟繁钦

审判员许虹菁

代理审判员林权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文燕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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