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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智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郭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原告智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某、被告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智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2月侨堑峒榻;椤蠡挥桥欀s琪、一子智某。2000年7月,原、被告在川汇区X街X号购买住房一套。由于性格不合原、被告经常吵闹,矛盾不断升级,并于2009年7月分居至今无和好现象,感情彻底破裂。分居期间,一直由原告抚养两个子女,原告多次和被告协商子女抚养问题,被告不予理睬。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双方离婚。椤桥欀s琪由被告抚养,婚生子智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婚后财产、债务平均分割。

被告郭某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9年2月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生育两个子女:女儿智某某,现年11周岁;儿子智某,现年2周岁。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均应珍惜夫妻感情,互爱互敬,互相帮助,妥善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共同为营造美好和睦家庭而努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智某、被告郭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智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米宏伟

审判员郭某

审判员马殿力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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