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科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今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某市江汉区X路X号莱特市场3B11-X号。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今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经理。
上诉人衡阳科泰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某今达纸业有限公司、新乡市今达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0)卫民初字第1-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衡阳科泰化工有限公司又以已与被上诉人武某今达纸业有限公司、新乡市今达纸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衡阳科泰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衡阳科泰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衡阳科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亚南
审判员周予崴
审判员李中孝
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卢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