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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峰,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尹敏,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东飞,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李某峰与被上诉人张某乙的委托代理人尹敏、王东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3元,退还上诉人李某。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宁宇

审判员马常有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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