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河南乾达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安彩大道。
法定代表人段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执行人安阳县公贸木器加工厂,住所地:安阳市X路X号院。
被执行人河南省安阳火柴厂,住所地:安阳市X区文明大道X号。
被执行人安阳县公安局,住所地:安阳市X路。
申请复议人河南乾达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安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文法执字第371-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本案复议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河南乾达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河南乾达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关立兵
审判员张致孝
审判员桑林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余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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