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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尔丹.马木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买尔丹.马木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无,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业,乌鲁木齐市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2年3月4日被周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周某市看守所。

周某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周某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买尔丹.马木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买尔丹.马木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3日21时,被告人买尔丹.马木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育新街由东向西行驶,撞上由西向东行走的被害人朱XX。经提取买尔丹.马木提血液检测,买尔丹.马木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301.04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买尔丹.马木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建议对被告人买尔丹.马木提判处拘役。

上述事实,被告人买尔丹.马木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XX的陈述,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身份证明,交通事故照片,周某市公安局血醇检验报告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买尔丹.马木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与他人碰撞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买尔丹.马木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买尔丹.马木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4日起至2012年6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关海

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许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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