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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张某甲、关某乙、关某丙与张某丁、张某戊,原审被告关某己为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系史某某儿媳)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乙。(系史某某孙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丙。(系史某某孙子)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丁。

委托代理人李某、赵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戊(又名张某贤)。(系张某丁之兄)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关某己(又名关某恒)。(系史某某之孙子)

委托代理人吴大勇,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史某某、张某甲、关某乙、关某丙与被上诉人张某丁、张某戊,原审被告关某己为合同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08)方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史某某、张某甲、关某乙、关某丙不服原审判决,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关某乙及四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大勇、王某,被上诉人张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赵某年,被上诉人张某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审被告关某己的委托代理人吴大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8)方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尤扬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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