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花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初,被告人王某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私自在民权县X乡郝庄东地建粮仓,非法占用农用地28.8亩。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为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四十二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初,被告人王某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私自在民权县X乡郝庄东地建粮仓,非法占用农用地28.8亩。该宗土地于2010年底经土地规划调整为仓储用地。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4月初,其公司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私自在民权县X乡郝庄东地建粮仓,非法占用农用地28.8亩。
2、证人郑xx的证言、土地转包协议,证实其村X村民代表与王某等人以每亩800元的价格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王某他们租了大约有23户、45亩地左右,当时开发商说是搞养殖的,后来他们作为粮食收购储存使用的,
3、证人王xx的证言,证实民权县亨利粮油有限公司租用的这片土地,刚一开始申请的是养殖用地,现在改作粮食储备库了。
4、2009年4月2日民权县国土资源局证明,证实根据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和城关中心所人员在民权县X乡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指认位置,民权县亨利粮油有限公司占地位置为规划农用地,占地面积x平方米。
5、民权县亨利粮油有限公司关于王某等同志的任职决定,证实王某为该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6、被告人提交的2011年10月26日民权县国土资源局证明,证实经测绘队实地丈量,位于民权县X乡境内,大堤北侧、民荷公路西侧一宗土地,原为农用地,在采用2006年11月x影像,分辨率2.05米,1980年西安坐标系,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2010年底经土地规划调整,现制作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了图班号20/203属于村X村庄用地是指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某、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该宗土地于2010年底已调整为仓储用地,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x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怀钦
审判员王某峰
审判员安进才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