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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原告魏某,男,27岁。

被告郭某,女,29岁。

原告魏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2月26日诉某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到庭参加了诉某,被告郭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某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很短时间即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常因生活琐事生气。为此二人于2007年7月2日达成离婚协议,但由于家人阻挠,在办理离婚登记之时没办成。自此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因而原、被告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魏某栋由原告抚养。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

1、社旗县民政局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于2006年11月13日登记结婚。

2、离婚协议书一份。证实2007年7月2日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二人自愿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处理。

3、证人廖某、苟X分别出具证言,证实二证人系原告工友,自2008年在一起工作开始至到今天,二证人一直与原告在广州打工,未某被告与其联系。

4、证人王XX、秦XX到庭作证,均证实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自2007年至今,未某被告回过家门,其婚生儿子一直在原告家生活。

被告未某某、未某辩。

本院依法到被告户籍所在的郝寨镇X村委会出具证言证实被告长期在外,无法知其下落,无具体联系方式。

原告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

根据证据,结合原告及本院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底举行结婚仪式。2006年农历8月2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魏XX。2006年11月13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2007年7月2日,二人在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东林的主持下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二人离婚后,孩子随原告生活。二人在社旗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被告反悔,并于当日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某原告联系。在此期间婚生儿子一直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2007年7月2日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时被告反悔,并离家出走,不告知原告其下落,不与原告联系、往来,持续分居已超过两年,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某,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婚生儿子随自己生活,并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魏某与被告郭某离婚。

二、婚生儿子魏XX随原告魏某生活。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春光

审判员杨明宣

代理审判员路明

二○一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詹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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