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华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2010年8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华县看守所。
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x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骆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骆xx经事先踩点后,约贾xx(外号红X,已死亡)到华县X乡“幽幽谷”农家乐东侧桥上见面。被告人骆xx与贾xx见面后,指使贾xx盗窃东阳乡X村杨xx家的电脑并详细说明了线路以及杨xx已上班,家中无人的信息。接着贾xx骑车窜至杨xx家,翻墙入室将杨xx的“中柏”牌电脑(价值2340元)盗出,之后二人将电脑以600元钱卖给临渭区中医医院王某(另案处理)。后杨xx通过被告人骆xx找到王某以1000元价格将电脑买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杨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王某、雷某、李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某、辨认笔录及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领条,华县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因同案犯已死亡,故不区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骆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11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韩某斌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