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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XX公司。

委托代理人廉XX。

委托代理人杨XX。

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XX。

原告(反诉被告)XX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银行存款x.6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原告XX公司的预售房屋X号楼X单元X和X号楼X单元X,作为本案担保,预售许可证为(2006)牟房管预(销)字第X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XX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XX公司的预售房屋X号楼X单元X和X号楼X单元X。

二、查封被告XX公司银行存款五十一万三千二百元六角三分,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赵宜勇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邢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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