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XX公司。
委托代理人廉XX。
委托代理人杨XX。
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
委托代理人郭XX。
原告(反诉被告)XX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反诉原告)XX公司银行存款x.63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原告XX公司的预售房屋X号楼X单元X和X号楼X单元X,作为本案担保,预售许可证为(2006)牟房管预(销)字第X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XX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XX公司的预售房屋X号楼X单元X和X号楼X单元X。
二、查封被告XX公司银行存款五十一万三千二百元六角三分,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刘学
审判员赵宜勇
审判员崔敏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邢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