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谢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X乡X村X村X号,暂住(略)。
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10月24日,被告李某向案外人刘某某借款x元,约定月息200元,由原告谢某为其担保;2008年4月19日,被告又因周转困难,向案外人谢某借款5000元,约定月息200元,同样由原告为其担保。后因刘某某、谢某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后,遂向作为担保人的原告要求给付,原告即将上述二人款项连本带息予以偿还,共给付x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偿还该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李某于2011年12月23日前给付原告谢某借款本息x元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交纳85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马金虎
人民陪审员万多玉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袁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