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10)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郝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被告人郝某某以没有截留营业款据为己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10)清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全杰
代理审判员田庆伟
代理审判员吕冰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