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驾驶人。
被告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永宁采油厂职工。
被告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职业同上。
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诉被告岳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8日,刘某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x元,言明月利息1200元,由被告岳某、何某担保。后因原告用钱,多次向两被告和刘某索要,但三人均未给付。无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借款本息共计x元。
双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且有调解笔录、借条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岳某、何某给付原告杨某借款本息共计x元,两被告于2011年12月31日前每人给付x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交纳4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李娜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