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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略)。

上诉人刘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09)兴沙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杨某甲在(略)后山有一处老房子及房场,杨某甲在此房场内栽植了一些榆树、刺槐树等,并于1989年11月30日领取了兴城市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林照,登记号为兴林照第x号。林照标明北山这片林地林种为新炭,树种为刺槐,栽植时间为65年,面积为6.2亩,其四至分别为:东至荒地边,南至坎下、西某、北至荒地。刘某于1996年也在杨某甲的老房子后身栽植树木,后因树木成活率低就在此开荒种地,多为花生,自2004年开始,杨某甲、刘某因地界问题发生纠纷,经村X乡司法所调解未果,杨某甲便以上述理由起诉至法院,刘某则以上述理由进行答辩。杨某甲要求刘某赔偿2004年至2009年2亩花生的产量,经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委托辽宁兴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项损失进行评估,此2亩花生地六年的损失价值为10,575.00元、鉴定费为2,0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杨某甲持有的林照四至界限明确,刘某栽植树木或开垦荒地均在杨某甲老房子后身,即杨某甲林地的北侧和东侧的荒地,杨某甲林地面积为6.2亩,而刘某并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也就无法确认其对争议的地段有主张的权利,应按杨某甲林照四至及面积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杨某甲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杨某甲、刘某争议之2亩林地应归杨某甲使用,刘某经营的经济损失应由刘某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刘某将双方争执的二亩林地退还给杨某甲,并赔偿杨某甲人民币10,575.00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刘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判决后,刘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1996年在本村自然屯后山所开荒的荒地原是我早先种刺槐和杏树的荒地,因树木成活率不高,不便管理,后来就开荒变成荒地。根据有关规定,这块荒地理应由我耕种。这块地由我耕种近15年,而且与被上诉人的林地毫不相交,只是相邻而已,被上诉人说这块地在他林地四至内没有根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2007年和2008年因纠纷损失的农业收入5,000.00元。

被上诉人杨某甲答辩称:我有树林6.2亩,其四至清楚。有兴林照第x号。从历史上看有明显界限,我是七组村X村民。上诉人在我经营范围内种植花生8年,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决结果只是按评估最低基数。原审判决正确,应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二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杨某甲所持林照记载面积为6.2亩,有明显涂改痕迹。刘某从兴城市南大林业工作站调取了申请林木执照书,其中记载杨某甲争议的林地面积为0.2亩。林照存根x号复印件中亦记载面积为0.2亩。经查,双方无争议的杨某甲林地面积已超过0.2亩。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村委会证实材料、第x号林照、资产评估报告书、申请林木执照书等证据载卷佐证,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杨某甲虽提供林照等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刘某侵占其林地,并要求刘某赔偿损失,但因杨某甲所持林照记载的面积与兴城市南大林业工作站存档记载面积不一致,且林照所记载面积有涂改痕迹。故对杨某甲提供的林照,依法不予采信。所该争议林地面积应以林业部门存档记载面积为准。刘某所在村委会证实刘某于1996年左右在杨某甲林照四至之外的荒山种树、开荒。杨某甲直至2004年亦未对刘某开荒的行为进行阻止,现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主张成立,应属证据不足。原审判决刘某将双方争执的林地退还给杨某甲,并赔偿损失依据不足,故对杨某甲的诉讼请求无法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应予纠正。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09)兴沙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杨某甲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合计300.00元,由杨某甲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瑞英

审判员王静

代理审判员钟金芹

二O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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