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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与杨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x,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x,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王某(曾用名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执行谭某与杨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协助执行人怀化市X区万家兴床垫的经营业主陈彪达成协议,由陈彪将被执行人王某的门面租金x元代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谭某,现申请执行人谭某的债务已全部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凯江

审判员廖景憧

审判员杨某东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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