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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周某与郭XX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韩城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韩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韩某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常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申请执行人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农民。

被执行人郭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农民。

上列当事人因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韩某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5280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将本次申请执行标的款项履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韩某字第x号案件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梁XX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梁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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