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陕县公交公司,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三门峡火电厂路口。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红星、曲某某,系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县公交公司1路车司机,住(略)。
被上诉人汪某,男,汉族,38岁,住(略)。
上诉人陕县公交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汪某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陕县人民法院(2011)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陕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陕劳仲案字(2011)X号仲裁裁决书属终局裁决,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陕县公交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县公交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森林
助理审判员申宇航
助理审判员李某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