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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8日3时许,被告人贾某伙同刘彬彬(已判刑)、贾某(已判刑)、朱某某(X年X月X日出生)窜至郑州市郑东新区热电厂东面的郑州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仓库中,将该公司刚存放在仓库内用于安装空调的直径8mm铜管12kg、直径22mm铜管42kg、直径12mm铜管41kg、直径16mm铜管50kg、直径19mm铜管99kg、直径x铜管41kg盗走。得手后,刘彬彬、贾某、贾某等将所盗铜管运至路边,并从蒋新昌(已判刑)处借来一辆三轮车,将铜管拉至蒋新昌开设的废品收购站内出售,得赃款3800元。郑州科莱冷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出具的销售清单显示直径12mm铜管(41kg)单价61.71元、直径16mm铜管(50kg)单价61.71元、直径19mm铜管(99kg)单价61.71元、直径x铜管(41kg)单价66.67元。该四种铜管总价值为人民币x.37元。

另查明,被告人于2010年4月29日到郑东新区公安局莆田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贾某的供述、同案犯刘彬彬、贾某、蒋新昌供述、证人朱某某、韩某某证言、报案材料、到案经过、郑州中南科莱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诸暨市恒森冷热器材有限公司出具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且有自首情节,本院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贾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可再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贾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起,扣除取保候审期间天数至2011年6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伟平

代理审判员王娟

代理审判员耿媛媛

二○一○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时青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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