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阴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上诉人阴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阴某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李静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