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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阴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阴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上诉人阴某与被上诉人陈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阴某不服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10)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献斌

审判员马增军

审判员李静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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