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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楼与被上诉人韩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韩某乙。

委托代理人边某某。

上诉人王某楼与被上诉人韩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2日作出(2009)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某楼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14日、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邳州市人民法院(2009)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邳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22元,退还给上诉人王某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张向阳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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