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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曹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某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6月18日8时20分许,被告人曹某驾驶豫x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阳市X路中建七局医院门口时,与同向左转弯行驶的郭XX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郭XX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认定,曹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曹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某:2011年6月18日8时20分许,被告人曹某驾驶豫x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阳市X路中建七局医院门口时,与同向左转弯行驶的郭XX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郭XX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责任认定,曹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X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1年7月26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由被告人曹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该款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曹某供述:2011年6月18日8时20分许,我驾驶豫x号中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建七局医院门口时,我右前面一辆自行车突然左转弯,我紧急刹车,但还是与对方相撞。我赶快下车将对方送到七局医院……

2、证人查某证言:2011年6月18日上午,我坐班车到南阳,当车沿南阳市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建七局医院门口时,客车右前方有一辆自行车突然左转弯,客车刹车不及就撞上了。车停下后司机把伤者送往七局医院……

3、书证

(1)南阳市公安局110案件登记表

(2)被告人曹某的机动车行车证及驾驶证

(3)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信息表

(4)被害人人口登记信息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6)刑事判决书

(7)民事调解协议

(8)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曹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郭XX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被告人曹某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邢莉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牛&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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