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荔民初字第x号
原告雷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X村。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原告雷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xx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6月在外打工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元月13日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男到女家。由于我与被告在结婚前是分别在两处打工,相互往来沟通较少,导致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初,我与被告一同外出打工,在打工期间,被告没有责任心,好吃懒做,不找工作并且疑心太重,总是怀疑我在外面有人,导致我与其天天发生争吵,夫妻矛盾加深。2010年7月份,我与被告再次发生争吵后,被告便与我分开,至今没有音讯。现在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我与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xx缺席未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份在西安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元月31日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系男到女家。原、被告在婚初感情尚可,但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就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睦。2010年初,原、被告到外地打工,在打工期间,双方互不信任,经常争吵,长期不合,致使夫妻矛盾进一步加深。2010年7月份,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便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双方互不往来。现原告认为其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中,因被告陈xx下落不明,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发出公告传唤被告到庭,在法定期限内被告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均不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并且,双方在发生矛盾后不能冷静处理,反而采用争吵、分居的方式,导致夫妻关系长期不合,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对于原、被告夫妻财产的处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查清,本案不予涉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及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雷xx与被告陈xx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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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岳志强
(代)审判员严伟
人民陪审员秦武杰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雷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