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公告
范某:
本院受理原告李x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荔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李x与你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朝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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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