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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男,1973年出生。

被告:陈某,女,1969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9月14日以需要搜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陈某棉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潘昭华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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