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1973年出生。
被告:陈某,女,1969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1年9月14日以需要搜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陈某棉
二0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潘昭华附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