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吴堡县发展改革局干部。
被执行人宋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吴堡县劳动服务公司职工。
宋某甲与宋某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8日作出的(2011)吴民初第X号民事调解书,由宋某乙于2012年5月4日之前,清偿宋某甲担保贷款人民币50000元,款项分五次清偿,从2011年7月4日起,每月清偿申请人宋某甲10000元,如宋某乙未能按上述期限清偿担保款,利息从次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宋某乙一直未能按调解书的内容主动履行,权利人宋某甲向本院申请执行40000元贷款本息,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宋某乙一次性偿还白军军借宋某甲贷款40000元,40000元所产生的利息,宋某甲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500元由宋某乙承担。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1)吴民初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建功
审判员白爱国
审判员薛利平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薛维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