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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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集资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1年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乙,衡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湘衡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计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以来被告人刘某甲以虚构土地竞标、为他人买便宜房等为借口,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多次骗取他人钱财,然后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进行集资诈骗。被告人刘某甲非法集资共计2822.4万某,其中通过各种途径已返还2481.19万某,尚有341.21万某无法偿还。该笔款项中刘某甲借给朋友杨某某26万某,购买轿车花去15万某,其余部分去向不明。2011年1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以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照某、有关书证及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而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集资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均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辩护人王某乙对起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和定性均不持异议,但认为刘某甲非法集资的款项未完全用于挥霍,而是用来“拆东墙补西墙”偿还前面的款项,主观恶性小,结合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人刘某甲因买房欠下一些债务,为了筹钱还债,刘某甲便向他人谎称衡阳县国土局的一位领导正委托他低价出售一套在建某住房和车库,以此骗取购房款用于周转还债。为了取得他人的信某,刘某甲还找人仿造了其单某领导的私章盖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书上。房子竣工某,刘某甲又谎称已经被别人买走了。为了不使自己的诈骗行为败露,刘某甲便自己出高价从他处为对方买房。之后为了支付买房时所产生的差价,刘某甲又开始对自己周围一些准备买房的人谎称自己可以以优惠价买到房子,然后将他人托其买房的购房款用于填补之前买房的差价。

为了进一步筹资达到其“拆东墙补西墙”的目的,刘某甲利用自己在国土局工某的身份,谎称自己在和单某领导合伙参加土地竞标需缴纳保证金,以此为由向周围多人募集资金,并许以高额利息或红利。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某,刘某甲又找人伪造了衡阳县土地矿产交易中心的公章以及衡阳县国土局部分领导的私章,加盖在写给别人的借条上。此外,刘某甲还以承包土地整理项目、合伙倒卖房产、帮助领导填补单某资金某口以应付上级检查等谎言为理由向他人借款,并许以高额利息或红利。同时刘某甲为了扩大集资范围,还利用以上各种理由鼓动其妻子王某、哥哥刘某某向周围亲戚朋友帮助自己借款。

被告人刘某甲非法集资共计2828.2万某,通过各种途径共计已返还2501.19万某,其中本金2290.5万某,付高息、红利等210.69万某,下余本金537.7万某无法偿还。该笔款项中刘某甲借给朋友杨某某26万某,购买轿车花去15万某,其余部分去向不明。2011年1月15日,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参加土地竞标需缴纳保证金某由通过万某丁向万某丙借款,并许以高额利息。万某丙共借给刘某甲607万某,刘某甲先后返还336万某,下欠271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万某丙的陈述证实,2010年7月底,他通过他弟弟万某丁的卡分多次划了共计128万某到刘某甲的卡上。8月底开始至9月底,共收到刘某甲本金某红利200万某。2010年10月左右,他弟弟又打电话给他说刘某甲又有一笔土地拍卖的业务要做,他叫他弟弟把第一次的200万某到刘某甲的卡上,后他弟弟说还需投入,于是他在2010年11月份又先后汇了222万,再加上第一次借200万某分红50万,这次共借给刘某甲472万某。

(2)证人万某丁的证言证实,2010年6月份,他哥哥把存在他处的56万某给了刘某甲。10天后,他哥汇了70万某他,他再转给了刘某甲。这两笔钱都已还清,大约总分红是60万。2010年10月28日,他通过农行、建某多次转帐200万某到刘某甲的卡上,这200万某还。2010年11月10日,他在工某、信某联社分别转了19万某75万某刘某甲的卡上,直接给现金3万某。已还清本金97万,并支付分红3万,共计100万。2010年11月23日-12月13日刘某甲又通过他在他哥那里骗取100万,2010年12月4日-12月13日骗取58万,2010年12月13日骗取29万。这三笔钱分别转到刘某甲建某卡上100万,同年12月4日给现金18万,12月13日通过农行转了40万,同一天他在信某转了29万某刘某甲,共187万。这187万某某甲于2010年11月30日、12月13日分别转10万、40万某他信某卡上,共计50万,说是分红款,其余没还。从2010年6月份到2010年12月13日共骗取资金610万,刘某甲还款336万,共计骗取万某丙274万某。

(3)被害人万某丁提供的《借条》证实,2010年11月12日刘某甲向万某丙出具了一张500万某的借条。

(4)侦查机关提取的银行交易凭证证实,2010年7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刘某甲与万某丁间的帐户资金某出情况。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他借万某丁本金某利息共计607万,还了万336万,其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能相互印证。

2、2009年9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参加土地竞标需缴纳保证金、帮助领导填补单某资金某口以应付上级检查、承包土地整改项目及帮助宁某戊和其亲戚低价买房为由向宁某戊集资,并许以高额利息。宁某戊共借给刘某甲365.13万某,刘某甲先后返还285.13万某,下欠80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宁某戊的陈述证实,2009年9月至2011年1月,刘某甲以参加土地竞标需缴纳保证金、帮助领导填补单某资金某口以应付上级检查、承包土地整改项目及帮助宁某戊和其亲戚低价买房等为由向其借款,并许以高额利息。他共借给刘某甲365.13万某,刘某甲先后返还285.13万某。

(2)被害人宁某戊提供的《借据》证实,2010年12

月21日刘某甲向其出具了1张346万某借条和2010年11月20日,衡阳县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借到刘某甲530万。

(3)部分银行凭证证实,刘某甲与宁某戊之间资金某来进出情况。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宁某戊共借给他365.13万,他连本带息共还285.13万某。与被害人陈述一致,能相互印证。

3、2010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参加土地竞标需缴纳保证金某由向李某某借款,并许以高额利息。李某某共借给刘某甲400万某,刘某甲先后返还327万某,下欠73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实,刘某甲总共两次骗取他400万某,这笔钱是分几次通过银行汇给刘某甲的,其中有120万某汇在刘某某的卡上。中途刘某甲还给他327万,其中第一笔借款124万(利息24万)于2010年11月15日至21日分几次通过银行转账全部结清。第二笔借款330万(利息30万)于2010年12月1日至25日期间通过银行转账还了203万某,下欠本金某息共计127万某。

(2)被害人李某某提供的《借条》证实,2010年11月22日刘某甲假借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名义出具了1张借李某某330万某的借条。

(3)刘某甲与李某某之间的银行凭证证实,刘某甲与李某某的资金某来进出情况。

(4)被告人李某卫的供述证实,他没有参与任何某地竞标,都是骗钱去还以前亏空的钱。他从李某某处借了两次钱,第一次是2010年9月中旬,他跟李某某说去参加土地竞标,需要定金,可以给其红利,当时李某某分四次从建某和工某转账124万某他,他取出24万某李某某,同时打了一张124万某的借条。到期后他从其他地方搞来124万某给了李某某。第二次是2010年11月下旬,他说去参加竞标,借300万,期限一周,红利30万。李某某通过建某转账330万某他,他取出30万某李某某,打了一张330万某借条。为了让李某某相信,他在借条上盖了衡阳县土地矿产交易中心的假公章以及王某某的私章。因为他事先跟李某某说是与单某领导一起参与竞标的。

4、2009年1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合伙炒房、参加土地竞标需缴纳保证金、帮助领导填补单某资金某口以应付上级检查为由向王某借款地,并许以高额利息。王某共借给刘某甲389.2万某,刘某甲先后返还316万某,下欠73.2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己陈述证实,2009年11月份以来,刘某甲向他借过5次钱。第一次是以可以买到便宜的房子再转卖为由借9.2万某,还10万;第二次是以与领导暗箱操作搞土地围标为由借20万,还26万;第三次是以同领导一起炒房、搞土地围标为由借40万,还50万;第四次是以衡阳县西渡造纸厂那块地要拍卖,其领导王某某和他一起来围标为由借120万,还180万;第五次是以土地围标、市局查帐需要资金某补为由借200万,未还。

(2)银行转账凭证证实,2009年11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刘某甲与王某及王某朋友之间的资金某出情况。

(3)《借条》证实,王某于2010年11月28日出具了1张向刘某甲借款50万某借条。

(4)刘某甲的供述证实,他开始是以炒房的名义向王某借钱,但实际上没有炒房。第一次借9.2万,扣了8000元利息,他写了10万某欠条给王。之后还了10万某王某。第二次是2010年4月份,以搞土地围标向王某20万,两个月6万某息,王某通过工某汇了17万,另给了3万某金。后他通过建某卡汇了26万某王。他共借了5次,前面四次都还了,就最后一次的200万某有还。前四次共给了76.8万某息,另王某借了他50万。

5、2010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参加土地竞标需缴纳保证金、帮助同事填补单某资金某口以应付上级检查为由向刘某借款,并许以高额利息。刘某共借给刘某甲235万某,刘某甲先后返还215.5万某,下欠19.5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某庚陈述证实,刘某甲是以其在国土局参加土地围标缺资金某由向他借钱的。第一次借5万,已还5.5万;第二次借40万,是卡上转账,还48万;第三次借120万,还150万;第四次借90万,未还。

(2)证人王某己证言证实,有一张土地交易中心借到刘某甲800万某借条,上面注明此款为土地竞标专项款,上面有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私章,还有土地交易中心的公章。见到这张条子后他们未产生怀疑,以为刘某甲真的在搞这项土地的围标。

(2)相关银行凭证证实,2010年4月至12月间刘某与刘某甲的资金某来情况。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2010年元月份的一天刘某借给他5万某急用,还了刘某5.5万某金。第二次,2010年4月份,刘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他打来40万,到期后他转账48万某刘某庚银行卡上(土地竞标交定金)。第三次是2010年7月份。他以参加县国土局土地竞标为由,借200万,但刘某只借了100万。这100万某50万某通过工某卡转的,刘某庚老婆袁琳存在他信某户头20万,另外还有10万某她在信某转给他的。另外还有20万某刘某转给他的。这一次他还了150万某刘某。第四次,2010年12月2日刘某在建某打了20万,农行打了30万,共50万某他卡上,他打了60万某条给刘某。后来12月中旬他还需要钱,刘某又借了40万,其中一笔20万某通过建某打的,转账到宁某戊账户上,因他欠宁20万。另20万某接转给了他,他打了48万某欠条,期限一个月。他最后一次借刘某庚90万某有还,实在没有偿还能力了。刘某在他这里也借过一些钱,有12万。

6、201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参加土地竞标需缴纳保证金某由向黄某辛借款,并许以高额利息。黄某辛共借给刘某甲10万某,刘某甲未返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害人黄某辛的陈述证实,2010年9月份,刘某甲以围标的名义向他借钱,时间为一个月,红利为20%,他借给刘某金5万某,刘某具了一张借条给他,之后他又借给刘5万,刘某具了一张12万某借据。每次都是给的现金。2010年11月15日到期后他找刘某甲还款,刘某答说款子还在领导的户头上,叫他不要着急。

(2)黄某辛提供的《借条》证实,刘某甲于2010年10月15日出具给黄某辛1张借款12万某据。

(3)刘某甲的供述证实,2010年8月份他向黄某辛借款5万某,约定利息1万某,未还。2010年10月又向黄某款5万某,约定利息1万某。两笔共计10万,应付利息2万某。均未还。

7、2010年4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与朋友合伙做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某由向何某某借款,并许以高额利息。何某某共借给刘某甲35万某,刘某甲先后返还24万某,下欠11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实,刘某甲在她那里骗了11万某钱。第一次是2010年4月份,借给刘10万,是通过建某卡转到王某卡上,后还给她12万;8月31日,又借10万某刘,通过建某转账的,大概10月份,刘某她12万;第三次是11月中旬,借15万,到现在也没有还,她是取现金某刘某。

(2)被害人何某某提供的《借条》证实,刘某甲向何某某借款的情况。

(3)银行转账凭证证实,刘某甲与何某某之间的资金某出情况。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何某某借给他三次钱,一次是2010年4月份,借了10万,借三个月,还了12万;第二次2010年8月份,也是借10万,10月份还了12万;第三次是2010年11月份,借15万,一次10万,一次5万,这笔钱没有还。他借钱的名义是与衡阳一朋友搞房地产。

8、2007年7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谎称自己受单某领导委托可以低价将一套在建某房卖给刘某壬,在骗得刘某壬购房款15.6万某后便用于偿还其他债主。为了使自己的骗局不被识破,刘某甲又在他处为刘某壬买下一套住房,并支付了35万某的房款。刘某甲实贴19.4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壬的陈述证实,他分两次交给刘某甲共计15.6万某。房子和车库已付款项为x元,他女儿刘某男自己缴款x元,其中15.6万某他交给刘某甲购买宏华大厦房子的房款。刘某甲为这套房子实际支付了x元。

(2)协议书证实,刘某壬与刘某甲于2008年12月8日签订了购房交款协议和补充协议。

(3)刘某甲与刘某男交房款的相关收据证实,1、2007年7月13日刘某壬给了刘某甲现金9.6万、8月14日给现金6万。2、2009年1月13日刘某甲交房款20万、9月15日交11万某款。3、刘某男交款x元。4、刘某男交定金4万。

(4)商品房买卖合同、车库买卖合同证实,刘某男所购商品房、车库的面积和价格。

(5)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证实,刘某甲为刘某壬办理了假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6)相关银行凭证证实,刘某甲2009年1月13日转账20万某“在水一方”老板杨某;9月12日转账9.6万某“在水一方”出纳胡德伟。

(7)刘某甲的供述证实,当时是以帮刘某壬买福森置业的房子为名义借钱,实际上是骗刘某壬,挪点钱来还债。为了使刘某壬相信,他在衡阳办了假的富森置业房子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给刘某壬,并谎称房子是周良光局长的。等到刘某壬去装修房子的时候才知道房子已经被别人买去了。他共收到刘某壬15.6万某,打了两张收条,一张9.6万某,一张6万某。他共交了将近40万某给“在水一方”售房部。2008年11月30日交了4万某定金,2009年1月13日交的20万某,2009年9月15日交的11万某。另外他给了刘某男4万某现金,这样加起来他共付款39万某。

9、2009年5月,被告人刘某甲谎称自己可以帮助宁某癸优惠买房,之后双方约定由刘某甲以18.8万某买下“清江名居”的一套住房和车库(实价为34.8万某)。宁某癸首先支付了13万某的购房款给刘某甲。同年8月份宁某癸将所买住房和车库转让给宁某戊,宁某戊支付给宁某癸14.8万某,同时补齐5.8万某给刘某甲。刘某甲将从二人处获得的购房款均用来偿还其他债主,然后再从他处集资填补此次买房所形成的差价。刘某甲实贴16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宁某癸的陈述证实,2009年端午节,刘某甲说其领导在“清江茗居”有套房子想卖,价格优惠。他就从农行取出4800或5800元现金某了刘某甲,后又给了几次现金,共13万某。2009年6月1日刘某甲要他到“清江名居”售房部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当场交了2000元定金。刘某甲也与他签了购房协议。到2009年8月中旬,他将房子转卖给了宁某戊,实际只收取13万某款和2万某元的差价,这2万某给了刘某甲1万。宁某戊分两次转账,一次9.8万、一次5万。买这套房子他自己交了13万,转让时宁某戊付了14.8万。

(2)被害人宁某戊的陈述证实,宁某癸因要做生意需要资金,就将在“清江茗居”的一套住房和一个车库作价18.8万某给了他,他给钱给宁某癸,剩下的事由他和刘某甲打交道。

(3)宁某癸与刘某甲签订的购房协议证实,宁某癸给了刘某甲13万某购房款。

(4)《清江名居认购协议书》证实,2009年6月1日宁某癸应刘某甲要求到“清江名居”售房部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当场交了2000元定金。

(5)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实,2009年阴历5月,他以单某领导在“清江茗居”有房子要卖为由介绍宁某癸来买,当时作价18.8万某(实价34.8万),但宁某癸只给他13万,后宁某癸需要资金,便把房子和车库转给宁某戊,宁某癸的这套房子共给了“清江茗居”34.8万,除宁某癸的13万某金,他自己实际多付了21.8万。后宁某戊补齐了开始他与宁某癸协议好尚差的5.8万某。他在这套房子中亏16万某。

10、2009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谎称自己可以优惠买房,从洪某某处骗得购房款10万某,随后便被其用于偿还了其他债主。为了不使自己的骗局被识破,刘某甲返还了15.8万某购房款给洪某某,实贴5.8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6月份左右,刘某甲说其与“清江名居”的老板熟悉,其妻子在“清江名居”兼职,可以通过关系购买优惠房,于是他就相信某刘,去银行转了10万某到刘某甲的账号上。

(2)银行凭证证实,2010年4月21日刘某甲转账15.8万某洪某某。

(3)被告人李某卫的供述证实,2009年9月份,洪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他10万,由他到清江名居帮洪某比市场价低的房子,他只交了部分房款。后来清江名居找洪某某交余下的房款,洪某某就要他退房款,并要他补差价,他就通过农业银行转账15.8万某洪某某的账户上。

11、2010年11月至12月期间,通过刘某某的介绍和担保,被告人刘某甲以与朋友做房地产开发生意为由向凌某某借款100万某,并许以高额利息。最后刘某甲共返还130万某,实贴30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10月份,刘某某说有门面买,价格比较便宜,要他投资100万,并与他约定,时间2个月,到时分红30万。11月10日,他从卡上转了100万某刘某某。刘某某写了一张“借现金130万,还款期限两个月,此款专用于购门面、购房子。”的借条。后来130万某还给了他,是通过民生银行、信某、建某、工某转账还给他的。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份,他跟凌某某说刘某甲与朋友在搞房产开发,要凌某某资入股,他出面担保,最后约定借款100万,期限2个月,红利30万,后他和凌某某信某联社办理的资金某账,100万某到了刘某甲的账户上。2010年12月中旬,他拿刘某甲的卡将130万某给了凌某某。

(3)银行凭证证实,刘某甲分别通过信某和民生银行卡转账80万某50万某凌某某。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他借凌某某本金100万,实际还款130万。

12、2009年12月至2010年7月期间,通过刘某某的介绍,被告人刘某甲以做生意需要资金某由向唐某某先后共借款25万某,并许以高额利息。最后刘某甲共返还27.5万某,实贴2.5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12月份他通过建某转了15万某刘某甲。2010年4月份,刘某甲还给他5.5万。大约过了几天,刘某甲又向他借了10万,并答应付银行同期4倍的利息。2010年7月中旬,刘某甲通过商业银行转了22万某宁某某的卡上,他和宁某某一起去取了钱。他共借本金25万,连本带息收回27.5万某。

(2)银行凭证证实,刘某甲与唐某某资金某来情况。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他通过刘某某找唐某某借钱,一次是2009年12月份,唐某过建某银行转了15万某他,2010年4月份他通过信某转5.5万某唐。过了几天,他又借了唐10万某金。2010年7月中旬他通过商业银行转了22万某宁某某的账户,宁某某再取出给唐某某。

13、2010年10月至11月期间,按照某告人刘某甲的要求,刘某某以刘某甲做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某由向金某某借款60万某,并许以高额利息。最后刘某甲共返还69万某,实贴9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9月底的一天,刘某某与欧阳中周一起找到他,提出向他借120万,刘某他在搞房地产,需钱周转,欧阳中周作担保,他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就借了60万,刘某某打了69万某借条,多出的9万某为借钱的报酬,时间不超过2个月。一笔是用建某的卡转了40万,一笔是农行转了20万。一个半月后,刘某某开始还钱,用信某卡还30万,通过工某转19万某他妻舅欧阳中周卡上,通过农行转20万。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份,欧阳中周的姐夫金某某同意借60万某他,约定红利为1毛5/月,之后他将60万某到了刘某甲的卡上,其中40万某他和欧阳中周转的,另20万某金某某自己转的。一个多月后刘某甲还了69万。

(3)银行凭证证实,刘某某利用刘某甲的账户与金某某发生资金某来情况。

14、2010年4月至6月期间,按照某告人刘某甲的要求,刘某某以刘某甲参加土地竞标为由向尹某某借款18万某,并许以高额利息。最后刘某甲共返还20万某,实贴2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4月份,刘某某说做一笔生意向他借钱,他从农行转账10万,然后把信某卡和身份证给刘某某,要他自己去办,他信某卡里有7万某,刘某转了过去。除了这17万,刘某某之前在我手里借过一些零散钱,大约有1万某。刘某某打了18万某借条。大约1个多月后,刘某某通过农行转给他20万。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因为之前他借了尹某某18万,尹某某急着用钱。于是,2010年上半年,他对宁某癸说他弟弟刘某甲在国土局工某,可以搞土地竞标,要宁某某资。后宁某癸打了20万某尹某某的账户。他打了一张22万某借条给宁某癸,时间1个月,利息2万。

(3)银行凭证证实,2010年4月18日尹某某妻舅邓继贤通过农行转10万某给刘某甲,2010年4月18日尹某某通过信某转7万某给刘某某。2010年6月10日刘某甲通过宁某癸农行卡转帐20万某尹某某农行卡上。

15、2010年11月份,按照某告人刘某甲的要求,刘某某以刘某甲参加土地竞标需缴纳保证金某由向洪某某借款5万某,并许以高额利息。最后刘某甲共返还5.75万某,实贴0.75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洪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10月份,刘某某说他弟弟刘某甲在县国土局工某,在搞土地围标,想找他借钱。11月份,他借给刘5万某现金。大约1个月后,刘某某连本带息通过银行转账还了他5.75万某。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刘某甲都是以他的名义借钱。他都是跟那些人说刘某甲在搞土地项目,要他们借钱给他弟弟,可以分红利。借了洪某某5万,付红利0.75万。

(3)存款凭条证实,2010年11月18日刘某某通过建某存现5.75万某到洪某某之妻雷继红建某卡上。

16、2008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谎称自己能以内部集资价帮助凌某某买房,凌某某给刘某甲6.8万某定金,并约定如果买不到房,就双倍返还定金。2009年5月刘某甲欺骗凌某某称房子卖给别人了,并返还了凌某某11.8万某,实贴5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凌某某陈述证实,2008年4月份他以自己的名义代替他同学谢少德与刘某甲签订了购房协议,押金6.8万某,总房价12.8万某,如果刘某甲违约,就要双倍返还定金。2009年4月份房子竣工某,刘某某说房子被刘某甲卖给别人了,并答应双倍返还定金。2009年5月上旬,刘某甲返还他现金11.8万某。

(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2008年初凌某某想购房,于是他说他与基建某板熟悉,可以拿到内部集资价。同年4月他与凌某某签订了购房协议,凌某某交了6.8万某定金。这些钱一部分被他还其他人的钱,一部分被他花掉了。竣工某凌某某去装防盗门时才发现房子已卖给了别人,于是他退还了6.8万某,还赔偿了5万某违约金。他退的11.8万某是他骗后面人的购房、围标款。

17、2010年6月至11月期间,按照某告人刘某甲的要求,刘某某以刘某甲参加土地竞标需缴纳保证金某由向宁某癸借款70万某,并许以高额利息。最后刘某甲共返还77万某,实贴7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宁某癸的陈述证实,2010年5、6月份期间,刘某某说刘某甲在国土局工某,有土地竞标方面的信某,如果有机会可以去买地起房子。刘某某提出借20万某还尹某某的账,他通过农业银行转账20万某给尹某某。过了40多天,刘某某将22万某通过邮政银行还到了他的账户。11月份,刘某某以参加衡阳县土地竞标资金某足为由,又向他提出借款50万,并承诺两个月给他15万某分红。之后他在信某转了25.5万,在邮政银行转了24.5万,账号是刘某某提供的。11月20多号,刘某某转账还给他55万某,这次还款是刘某甲办理的。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上半年,他对宁某癸说刘某甲可以搞土地竞标,要宁某某资。后他打了一张22万某借条给宁某癸,时间1个月,利息2万,宁某某了20万某尹某某的账户。因为之前他借了尹某某钱。一个月后,刘某甲把22万某给了宁某癸。2010年10月份,他找宁某癸借50万,并出具了借条:借款55万,时间10天。其中5万某利息。宁某癸是在信某联社和邮政银行转了50万某刘某甲,一个星期后,刘某甲将55万某给了宁某癸。

(3)银行凭证证实,2010年6月10日宁某癸通过农行转20万某到尹某某农行卡上,2010年11月10日宁某癸通过信某转帐25.5万某到刘某甲信某卡上,2010年10月15日宁某癸通过邮政银行转24.5万某到刘某甲卡上,2010年7月刘某某通过银行转22万某给宁某癸,2010年11月21日刘某甲通过建某转55万某到宁某癸建某卡上。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宁某癸的钱都是通过刘某某办理的。第一次的20万某转账到尹某某的账户上,刘某某办理,但还款22万某他办的。第二次是2010年11月份,以参加土地竞标为由借款50万,刘某某办理,到期后他付了55万某宁某癸的账户上。

18、2009年12月份,按照某告人刘某甲的要求,王某以刘某甲参加土地竞标需缴纳保证金某由向屈某某、罗某某每人借款5万某,并许以高额利息。2010年4月份,刘某甲分别返还给二人每人5.5万某,实贴1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屈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10月或11月的时候,王某告诉她和罗某某说,其老公刘某甲与别人一起在搞土地围标,向她们借钱,之后她们凑齐10万某王某,她记不清是提现金某是转账借给了王某5万,罗某某也借了5万。2010年4月20日,王某通过银行转账还了5.5万某。

(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实,与屈某某的陈述一致。证实借了5万,王某还了5.5万。

(3)证人王某己证言证实,她一直不知道刘某甲在实施集资诈骗,刘某甲一直说在和领导王某某做土地竞标。刘某甲跟她说交竞标保证金某点钱,要她找娘家亲戚朋友借钱。2010年上半年,她找屈某某和罗某某分别借了5万某,2010年4月20日刘某甲转了11万某她卡上,她分别还了5.5万某屈某某和罗某某。

(4)转账凭条证实,罗某某转账5万某给刘某甲。

19、2010年8月份,按照某告人刘某甲的要求,王某以刘某甲参加土地竞标为由向陈某某借款10万某,并许以高额利息。同年11月份刘某甲共返还13万某,实贴3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0年8月份,王某说她老公在搞工某招标,保证金某缺口,提出向她借10万。她通过农行转账10万某了王某,过了三、四个月,王某将钱还给了她,还给了她3万某的利息。

(2)证人王某己证言证实,2010年8月份,刘某甲说搞土地竞标差钱,她找朋友陈某某借了10万,刘某甲说按月分红1.5万,但她跟陈某每月利息1万,陈某了10万某刘某甲。11月份,刘某甲把钱转给她,她通过邮政银行一次性转13万某陈某某。

(3)银行凭证证实,2010年8月13日陈某某通过农行转10万某到刘某甲农行卡上,2010年11月14日王某通过邮政银行转13万某给陈某某。

20、按照某告人刘某甲的要求,王某以刘某甲参加土地竞标及承包土地整改项目为由,在2009年8月至2010年11月期间向其姑姑王某某借款8万某,刘某甲返还10.2万某;2010年5月至12月期间向其弟弟王某借款25万某,刘某甲返还28万某;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期间向其父亲王某某借款35万某,刘某甲返还40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7、8月份的时候,王某向她借了1万某现金,年底王某给了她。2010年2、3月份,王某、刘某甲到她家,王某借了她2万某,5月份还给了她。6月份,王某到她家要借5万某,说刘某甲在搞土地整改,后还给了她7.2万。

(2)被害人王某己陈述证实,2010年5月份,王某跟她说刘某甲在投资搞土地整改工某项目,要他投资。5月底他存了8.4万某王某给他的农行卡上,过了两天又给了她1.6万某金。到了7、8月份,王某要他还搞点钱,于是他在农行将他的14万某到了刘某甲指定的卡上。另外他还给了刘某甲1万某金。共借了25万某,王某陆续还了28万某。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他女儿王某说刘某甲在搞土地竞标需要资金,向他借钱,并说可以分红。于是2010年6月至2011年1月期间他共借了35万某给刘某甲,刘某甲陆续返还了40万某。

(4)证人王某己证言证实,她应刘某甲的要求,分别向其姑姑王某某、弟弟王某、父亲王某某借款和还款的经过情况。

(5)银行凭证证实,王某于2010年5月30日通过农行转5.6万某刘某甲。

(6)《借条》证实,刘某甲于2010年6月1日出具了一张借王某10万某借条。

21、2010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投资承包土地整改项目和参加土地竞标为由,向宁某某借款150万某,并许以高额利息,最后刘某甲共返还200万某,实贴50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宁某某陈述证实,2010年4月份,刘某某告诉他说刘某甲在县国土局工某,有土地整改项目和土地竞标搞,要他投资,并约定如果参与竞标到期按利息分红,如果不参与,只是借钱,事成后多付50万。刘某某拿出一张县国土局土地交易中心公章的收条要他保管。他的钱是通过信某、建某、工某、商行等转账给刘某。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宁某癸、宁某某、李某某三人是和他弟弟刘某甲谈的。宁某某是借150万,期限3个月,分红50万。

(3)银行凭证证实,2010年4月18日宁某某分别通过建某存现48万某、建某转帐34万某、农行转帐68万某到刘某甲卡上,2010年5月11日、5月12日、7月15日、7月23日刘某甲分别通过建某、工某、信某多次共转帐143万某到宁某某卡上、8月6日、8月14日刘某某分别通过建某、信某转帐35万某到宁某某卡上。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他向宁某某借了150万某,还了200万某。这笔钱宁某某在同一天分三笔给他的。第一次宁某某了47万,在建某银行;另外两笔是103万某在建某银行和信某联社转账给他的。他写了借条和借款协议,内容三个月内还本付息。借条上是写借200万,实际他只借他150万。同年8月十几号他分四五次把钱还了,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最后一次是9月份,在邮政银行转的。

22、2009年3月至年底,被告人刘某甲以投资承包土地整改项目为由向罗某借款12万某,并许以高额利息,最后刘某甲共返还12.9万某,实贴0.9万某。

23、2009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投资承包土地整改项目和倒卖房产为由向唐某借款14万某,并许以高额利息。最后刘某甲返还16.5万某,实贴2.5万某。

24、2009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投资承包土地整改项目、合伙倒卖房产以及帮助低价买房为由向王某某集资50万某,最后刘某甲共返还55.2万某,实贴5.2万某。

上述三起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罗某某陈述证实,2009年3月份,刘某甲找到他和王某某、廖某(唐某妻子)说一起投资衡阳县的土地整理,一个标段要40万,每人投资12万。2009年8月份他把钱陆续交给了刘某甲。后刘某甲又说把标段卖掉拿几万某算了。2009年底刘某甲把钱还给了他。他给了刘某甲6万某金,其余6万某通过农行转的,当时转到一个姓姚的户头上。刘某甲最后给了他9000元的分红。

(2)被害人唐某某陈述证实,第一次,2009年初,刘某甲找到他和王某某、罗某、王某说一起参与衡阳县土地整理,每人投资12万。他前后给了刘12万。刘某甲不久说他们在洪某中标了,并说不要做了,把这个标段卖出去赚几万某,他们都同意,后刘某甲还给了他12万某金,另给了他分红1.5万某。第二次,2009年4、5月份的样子,刘某甲说富森大厦有套房子要卖,要他和王某某一起把房子买下来再转手。他们各交了2万某刘,刘某甲当时把本金2万某给他后给了他1万。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4月至12月期间,刘某甲以投资承包土地整改项目、合伙倒卖房产以及帮助低价买房为由多次向他集资借款及还款的经过情况。

(4)银行凭证证实,唐某、廖某、王某某与刘某甲的资金某来情况。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2009年因为买欧庆行房子一事,王某某和唐某各交了2万某押金某他,欧庆行房子是他虚构的,事后他给二人各1万某好处费;2009年10月份,以参加土地整体的名义,他从王某某、唐某、罗某手里各收取了12万某,事后除还了本金某,还付给罗9000元,唐1.5万某,王某某1.2万。另外他以帮王某某朋友在清江名居买房子,收了多少钱不记得了,事后他多付了3万某。

25、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可以优惠买房为由向万某某集资12万某,除为万某纳了4.8万某购房款外,刘某甲返还了12.38万某,刘某贴5.18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4月份,他看中了“清江茗居”的一套房子,刘某甲说帮他买可以便宜一点。半个月后他拿3万某现金某给刘。后来他通过农行打了三次钱给刘某甲。2010年4月份,刘某甲说怕出事,要他自己去交,并通过银行将钱打到了他的卡上。

(2)飞翔公司提供的房款交付明细表证实,万某某所买房产共交房款x元。

(3)银行凭证证实,万某某于2009年6月5日转给刘某甲7.3万某。刘某甲于2010年4月24日转12.3835万某万某某妻子罗某莲账户。

(4)万某某购买清江名居一套商品房的买卖合同证实,该房的实测面积为157.71平米,单某1268元/平米。

(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他购房的房价要高于他许诺给万某某的房价。万某某没给过他现金,都是转账。他只帮万某了4.8万,余下的钱是万某己交的。他后来转了12万某万某某,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加上最开始为万某的4.8万某,他实付16.8万某。万某某最开始给了他12万某,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给他的。

26、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谎称受单某领导委托可以将一套住房低价卖给王某某,王某后支付了13万某给刘某甲,刘某甲共交纳了13.33万某房款,另外王某某还支付了700元给刘某甲作为买房的酬劳,刘某甲实贴0.26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7月的一天,刘某甲说他有一个领导有几套房子委托他在卖,还故作神秘的说不要告诉别人。之后他取了10万,交给刘9.8万,一个多月后他又交了3.2万某金某刘某甲,并签了购房合同,合同上盖有飞翔房地产公司的公章和老板曹科辉的名字。他所买房子的总价是15万某,刘某甲代缴了13万,剩下2万某2011年农历3月他自己交了。另外他给了刘某甲700元作为辛苦费。刘某甲2009年9月30日交给“清江茗居”售房部4.8万某,2010年4月21日交8.53万某,共计13.33万某,其余的钱是他自己交的。他给了刘某甲13万,刘某他交了13.33万某。

(2)飞翔公司提供的房款交付明细表,证实王某某房产共交15.53万某。其中2009年7月31日交2000元;9月30日交4.8万;2010年1月31日交2万;4月30日交8.53万。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2009年7月份,王某某从银行取了9.8万某他,一个多月后他给“清江名居”打了4.8万。过了一段时间王某某又取了3.2万某他,该房屋的实际房价为1268元/平米。王某某所购房屋的差价是由他补交的。

27、2010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以参加土地竞标为由向洪某借款,并许诺给付高额利息,后洪某绍其同学王某借款72.8万某给刘某甲,洪某担保人。之后刘某甲陆续归还80.3万某给王某,刘某贴7.5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洪某某陈述证实,2010年7、8月份,刘某甲说在衡阳市搞一个工某招标,需要借款。之后他介绍他同学王某给刘某识,王某通过给现和银行转帐借钱给刘某甲以及刘某甲通过银行转帐还钱给王某己经过情况。

(2)被害人王某己陈述证实,2010年7月份,洪某带刘某甲找他借钱,他通过给现和银行转帐借钱给刘某甲及刘某甲通过银行转帐还钱给他的经过情况。

(3)银行凭证证实,2010年7月17日王某通过建某、商业银行分别存现和转帐9.8万某、63万某到刘某甲卡上。2010年7月28日、8月31日、11月11日刘某甲分别通过银行共计转帐80.3万某给刘某、洪某、王某。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2010年7月份,他以参加土地竞标的名义通过洪某向洪某学借款及通过银行还款付高息的经过情况。

28、2009年5月至2010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谎称可以帮助魏某某优惠买房,魏某后支付了17万某给刘,双方还约定如果不能以优惠价买到房,由刘某齐差价。此后刘某甲共为魏某某支付了27万某房款,刘某贴10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正月二十几号,王某良介绍他认识了刘某甲,刘某他到“清江茗居”看房子,并说房子是他局里一个领导的,委托他在卖,价格可以优惠,包括一个车库。之后谈好一共20万某。刘某“清江茗居”交了多少钱他不清楚,他单某交了8万某元给“清江名居”。

(2)“清江名居”售房部提供的缴费清单某相关收据证实,魏某某所购买房子的缴款情况。

(3)银行凭证证实,2010年8月22日刘某甲转账7万某给“清江名居”售房部。

(4)飞翔公司提供的房款交付明细表证实,魏某房产共已交房款33.5815万某。

(6)认购协议书以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证实,魏某房产总面积、单某、总金某等情况。

(7)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2009年下半年王某良带着其外甥魏某找他买房子,之后他与魏某的父亲签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他帮他们买房的总价为20万某右,如果没有买到,所需差价他来补齐。魏某的父亲之后分三次付给他17万。他帮魏某代缴了27万某款。

29、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甲谎称可以帮助王某某优惠价买到房,之后从王某某及其姐姐王某云处骗取购房款28.8万某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此后刘某甲陆续返还31万某给王某某,并为王某云所买住房支付了15.3万某,刘某贴17.5万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4月至2010年4月,刘某甲谎称可以帮助王某某优惠价买到房,之后从他和他姐姐王某云处骗取购房款的经过情况。

(2)相关银行凭证证实,王某某于2009年9月30日转账6万某刘某甲;刘某甲于2009年11月12日转10万某王某某妻子唐某花账户;2010年4月2日刘某甲转账17万某王某某。

(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除去王某云,他共收取王某某18.8万,一次8.8万,一次10万。是以买房为由收的押金,房子没有买成,他共赔偿王某某损失31万,是分三次给的,2009年11月12日转账10万,2010年4月2日转账17万,后又给他4万。他记得只收到王某云10万某,一次6万,一次4万,但他后帮王某云支付了15.3万某清江名居售房部。

上述29起事实还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国土局内部工某人员不能参加土地项目的招投标,这是原则。刘某甲没有以自己的名义或与单某领导合伙的形式参加土地项目的出让。他们单某也没有借过刘某甲的资金。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1月西街置业公司卖给刘某壬的女儿刘某男一套房子。买房时刘某甲跟着去了几次,刘某壬也去了几次,合同都是刘某男签的。房子和车库共计40余万某。2008年11月30日交了4万某金;2009年9月5日交了11万;2009年1月13日收了20万,这笔钱是刘某甲交的,是刘某过银行打了20万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的账户上的;2010年1月20日收了5万;2010年1月20日又收了5.0619万;1月21日收了5万。最后三笔为车库款共15.0619万,加房款共交50.0619万某。其中一笔是刘某甲交的,其他是谁交的不清楚。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该大厦2005年开工某设,竣工某间是2007年上半年,现已全部售完。县国土局局长周良光没有在该大厦购房,刘某甲也没有。当时的房价是708-728元/平米。刘某甲也未介绍他人购房。

4、证人王某己证言证实,她一直不知道刘某甲在实施集资诈骗,刘某甲一直说在和领导王某某做土地竞标。刘某甲跟她说交竞标保证金某点钱,要她找娘家亲戚朋友借钱。

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9月份她向刘某甲借款25万某的经过情况。

6、证人陈某的陈述证实,他不认识刘某甲,是通过朋友王某某在“清江茗居”买的房子,当时优惠x元。房子总价x元,他实际交房款x元。

7、到案经过证实,2011年1月15日,刘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8、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该公司在开发清江茗居时没有承诺给与刘某甲什么优惠,刘某甲的老婆王某在该公司只是担任统计员的工某。

9、衡阳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说明,证实刘某甲用于造假的私刻公章、私章已被其丢到河中,无法提取。

10、刘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出生于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略)x。

11、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县支行出具的证明以及存贷款利率表证实:1、刘某甲的集资行为未向有关部门提出过申请;2、刘某甲向各被害人所许诺的利息率已远远超过我国金某系统正常的利率水平。刘某甲集资行为属非法集资行为。

12、刘某甲购买现代车的发票及照某证实,刘某甲购买现代车的时间及车貌。

13、刘某出具的抵押协议复印件证实,刘某甲已于2011年7月13日将该车抵押给刘某。

14、鉴定结论及照某证实,通过对刘某甲作案时所用的衡阳县土地矿产交易中心印章和王某某印章进行鉴定,证实刘某甲所出具的借条上盖印的两枚印章系伪造印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采取以可以优惠买房、参加土地竞标需缴纳保证金、承包土地整理项目、帮助领导填补单某资金某口以应付上级检查、合伙倒卖房产等方式,骗取他人现金,并许以高额利息或红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虽然诈骗与集资诈骗犯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犯罪手段与对象上均有差别。集资诈骗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用以集资获利的资金,它是以聚集资金某名义进行的,而本案刘某甲诈骗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周围的亲戚熟人朋友,这些被害人交付资金某认为可以在刘某甲处优惠买房和参加土地竞标、炒房等高额投资而营利,并非单某为集资而营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所犯集资诈骗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在庭审中,被告人刘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且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提出刘某甲诈骗的款项均用来拆东补西偿还前面的款项,未完全用于挥霍,主观恶性小,且有自首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经查,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甲骗取的资金某部分用于“拆东墙补西墙”偿还前面的借款,并未完全用于本人挥霍使用,其主观恶性相对要小。且刘某甲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故指定辩护人提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某万某。(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7日起至2022年1月16日止)

二、涉案赃款继续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某慧

审判员艾湘玲

人民陪审员李某英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丁卉

校对责任人艾湘玲印刷责任人丁卉

本案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某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某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某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某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某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某,人民法院在任何某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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