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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尔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某及郑州辉煌建材经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天津市尔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区鸿基公寓X号楼X门一20l。

法定代表人何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庆玉,天津国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曾用名李X),男,l969年l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虎林、高某某,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辉煌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郑州市东关虎屯。

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天津市尔心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尔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及被上诉人郑州辉煌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辉煌经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尔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庆玉、何某乙、被上诉人李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及被上诉人辉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茂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一初字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刘富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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