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某甲(又名袁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袁某乙(系袁某甲之祖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袁某甲要求宣告郑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袁某甲称,2008年10月份被申请人郑某某外出后,下落不明,经多方查找至今没有音信。为此,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郑某某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籍河南省西平县X组。身份证号(略)。申请人袁某甲系被申请人郑某某之子,被申请人郑某某自2008年10月起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8月29日在本院及西平县X乡政府公告栏内发出寻找郑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郑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郑某某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利害关系人袁某甲申请宣告郑某某失踪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郑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许金岭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