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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任留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杜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留智,被告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诉称:她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9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被告按婚约,招为她家的上门女婿。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没有建立起感情,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她与被告结婚一个多月后就外出打工,后被告也到她打工的地方打工。两人虽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却很少联系。一年多来,无论她怎样关心被告,被告都对她不管不问。他与被告的矛盾经双方家长多次协商,但被告仍然没有悔改之意。她与被告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她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某辩称:他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生活中偶尔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也是夫妻间常有的事。他认为他们的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因此他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庭审调查,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婚后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出现争吵现象。原告认为,由于他们婚前缺乏了解,造成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均有过错,但其过错不足以引起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应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互相谅解、互相沟通,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亮

审判员李荷花

代理审判员胡斌

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常卢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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