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基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原郑州鸿鑫建设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伟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书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浦公司)因与上诉人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浦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宇泰公司支付新浦公司工程欠款(略).73元,并承担自2005年1月11日至2009年2月25日的同期银行利息(略).87元(诉讼期间不停止计息,直至宇泰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欠款之日);2、宇泰公司偿付新浦公司可得利益损失(略).2元;3、宇泰公司偿付新浦公司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工资损失x元;4、宇泰公司退还新浦公司交纳的质量保证金x元;5、宇泰公司偿付新浦公司机械设备停滞损失x.30元、劳务工资赔付损失x元。以上合计(略).1元。原审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09)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新浦公司、宇泰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基禄,宇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伟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当事人在二审中又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与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邹波
审判员谷彩霞
代理审判员李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刘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