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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基禄,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原郑州鸿鑫建设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尚伟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书辉,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浦公司)因与上诉人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浦公司于2009年5月19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宇泰公司支付新浦公司工程欠款(略).73元,并承担自2005年1月11日至2009年2月25日的同期银行利息(略).87元(诉讼期间不停止计息,直至宇泰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欠款之日);2、宇泰公司偿付新浦公司可得利益损失(略).2元;3、宇泰公司偿付新浦公司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工资损失x元;4、宇泰公司退还新浦公司交纳的质量保证金x元;5、宇泰公司偿付新浦公司机械设备停滞损失x.30元、劳务工资赔付损失x元。以上合计(略).1元。原审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09)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新浦公司、宇泰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基禄,宇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伟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当事人在二审中又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实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与郑州宇泰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邹波

审判员谷彩霞

代理审判员李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刘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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