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志丹县X镇X村X村X号。
被告常某,男,汉族,40岁许,陕西省志丹县X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自行调解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交纳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姚小林
审判员曹兴楠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