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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涉嫌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诈骗罪2009年1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1年7月24日由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份,被害人沙某的姘夫王××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羁押,被告人周某以能让法院不再追究王××的刑事责任为名,骗取沙某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周某2011年7月23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周某供述;2、被害人沙某陈述;3、证人康某、朱××等人的证言;4、有关书证;5、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蒋建平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郭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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