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冯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马明华,河南奕信(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又名李X,女。
委托代理人潘振庆,河南豫都(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10)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明华、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振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0)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程贤辉
代理审判员孔德亮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翟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