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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冯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马明华,河南奕信(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又名李X,女。

委托代理人潘振庆,河南豫都(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上诉人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10)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明华、被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振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0)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戴玉峰

审判员程贤辉

代理审判员孔德亮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翟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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