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王某乙刚),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邵甜、史某某,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王某乙,女,25岁。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乔某、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法官孙宽江担任审判长,法官孟捷、殷刚参加合议。2011年9月5日,本院依据原告王某甲的申请并提供担保,对被告乔某名下的豫V-x号“颐达”牌轿车予以查封。于2011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邵甜、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乔某、王某乙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王某甲诉称,被告乔某向原告王某甲借款x元,由被告乔某于2011年5月17日出具的欠条为证,经多次催要,被告乔某没有归还,该借款发生在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应由被告王某乙共同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
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11年5月17日被告乔某出具的欠条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借款x元的事实。2、被告乔某、王某乙的结婚登记表一份,以此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被告乔某、王某乙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参加庭审。
原告王某甲提交的证据为乔某书写的欠条,乔某未出庭进行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证据2为行政机关出具的被告婚姻证明,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认证查明,被告乔某、王某乙于2008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1年5月17日,被告乔某出具借条,向原告王某甲借款x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乔某至今没有还款。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某甲与被告乔某之间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乔某借款后,在原告催要借款时,应及时归还借款而没归还,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乔某、王某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应共同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乔某、王某乙偿还原告王某甲借款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一审案件受理费950元,保全费5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乔某、王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4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宽江
审判员孟捷
审判员殷刚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栾中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