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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李某乙、杨某、秦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

被执行人李某乙。

被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秦某。

本院在执行王某诉李某乙、杨某、秦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哲

二0一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冯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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