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执行人李某乙。
被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秦某。
本院在执行王某诉李某乙、杨某、秦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哲
二0一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