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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牛某与被执行人周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牛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某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2011年3月8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在执行期限内,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义务,申请人已将案件款全部领走,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10)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刘生阳

执行员张继荣

执行员刘西尧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燕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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