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8年8月19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2008年9月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王威、岳培、刘明星(均已判刑)将泌阳县X镇张范庄逯某停放在楼道内的一辆中华安久牌电动自行车盗走。被告人姚某明知是岳培等人盗窃的车辆,仍以350元的价格购买。案发后赃物已发还失主。经鉴定该车价值为11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姚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岳培、王威、刘明星的供述,失主的陈述,吉顺平的证言,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真诚悔罪,主动接受财产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综合考虑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乔景宝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