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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略)(略)(略)(略)(略)(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周某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3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现均已成年,夫妻关系尚好。但后来由于家庭经济方面的原因,1997年原告外出打工,从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述完全属实,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儿一女现均已成年。婚后夫妻感情尚好,1997年由于家庭经济方面的原因,原告外出打工,从此双方分居生活。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位于安乡X组二间三层楼房一栋。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3年登记结婚后,由于结婚证遗失,1995年2月18日补办结婚证。

本案是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安乡X组二间三层楼房归被告陈某所有;

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国辉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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