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成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某乙

上诉人成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蓝山县人民法院(2010)蓝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某乙议庭,于2010年12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本院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某乙议如下:

一、上诉人成某甲与被上诉人成某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成某乙俊由上诉人成某甲抚养,并不要被上诉人成某乙出任何费用;

三、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及财产按现状,双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一审案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成某乙负担,二审案件诉讼费由上诉人成某甲负担。

以上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