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小学文化,
现住志丹县X村X组,村民。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高中文
化,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
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
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9日在志丹县
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孩子,后因原、被告感情不和,致使
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承
担医疗费1146.6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洗衣机1台、饮水机1
台、电磁炉1个、棉被2床、电视机1台、沙发1套、茶几1
件、衣柜1件、VCD1台。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
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由被告王某于2011年5月24日之前给付原告刘某
医疗费1146.6元。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洗衣机1台、饮水机1台、电
磁炉1个、棉被两床归原告刘某所有;电视机1台、沙发1
套、茶几1件、衣柜1件、VCD1台归被告王某所有。
四、原、被告各自生活用品自带。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
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李娜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薛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