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小学文化,

现住志丹县X村X组,村民。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高中文

化,住址、职业同上。

本院于201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

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

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9日在志丹县

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孩子,后因原、被告感情不和,致使

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承

担医疗费1146.6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洗衣机1台、饮水机1

台、电磁炉1个、棉被2床、电视机1台、沙发1套、茶几1

件、衣柜1件、VCD1台。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且有调解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

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由被告王某于2011年5月24日之前给付原告刘某

医疗费1146.6元。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洗衣机1台、饮水机1台、电

磁炉1个、棉被两床归原告刘某所有;电视机1台、沙发1

套、茶几1件、衣柜1件、VCD1台归被告王某所有。

四、原、被告各自生活用品自带。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

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代理审判员李娜

人民陪审员刘某虎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薛秦燕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