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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吕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

委托代理人郝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上诉人吕某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1)沛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某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吕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吕某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为360元,由上诉人吕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沈某娟

代理审判员韩某

代理审判员陈颖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褚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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