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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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渝五中法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某,农民。2010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某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九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文某对原判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张红专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11月3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文某饮酒后在重庆市X镇街上遇见被害人曾××,要求曾××给公司求情不要把其开除。曾××说无法帮忙并不愿意与文某纠缠,文某便对曾××进行殴打,致使曾××左手第四掌骨基底部斜形骨折。随后(略)分局巴福派出所民警赵××和协勤曹××接报警后赶到现场进行处理,文某便辱骂、威胁并殴打赵××和曹××,致使赵××右耳廓后段软组织挫伤、曹××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被告人文某被带至巴福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被害人曾××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证某下列证某予以证某: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某本案受、立案的情况。

2.户籍材料,证某文某的身份情况。

3.抓获经过,证某公安机关将文某捉获的情况。

4.出警经过,证某2010年11月30日19时40分许,巴福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由民警赵××、协勤曹××赶往现场。文某醉酒之下试图殴打曾××并进行语言威胁。赵××与曹××上前制止,文某辱骂赵××、曹××并准备离开现场,赵××与曹××进行制止,文某转身用拳头将曹××的鼻子打出血,将赵××右耳打伤,赵××与曹××将文某拷上手铐,文某反抗并踹赵××和曹××,叫嚣要杀死拷他的民警与协勤。之后增援民警赶到现场将文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5.(略)分局巴福派出所证某,证某2010年11月30日巴福派出所值班民警为赵××、李某华,值班协勤为曹××、刘波。

6.人民警察证某印件,证某赵××的人民警察身份。

7.被害人曾××、证某赵××、曹××的病历材料及伤情照片,证某曾××左手第四掌骨骨折,头部软组织挫伤;赵××右耳廓后段软组织挫伤;曹××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8.(略)分局物证某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某曾××因外伤致左手第四掌骨基底部斜形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9.被害人曾××的陈述,证某2010年11月30日19时30分许,他和妻子在巴福老街一家馆子吃完饭后在馆子外遇见文某。文某因为上班喝酒被公司开除,一见他就给他打招呼,并说了一大堆话,叫他帮忙给上级求情不要开除。文某喝了酒,把他拉着不准他走。他就叫文某别拉着他。但文某一直将他拦着,就这样一直拉拉扯扯的走到九江路口处,遇见了冲压车间的梦××。他就叫梦××帮忙劝一下文某。梦××看文某醉酒闹事,便上前拦了文某一下。他趁机往前面走了几步。文某看他要走,冲过来将他衣服拉着并说一些醉话。梦××见状又上前来拉文某。文某这下可能火了,冲上来用力扯他的衣服,把他衣服撕烂了,还用拳头打他。他被打后就用双手将头护住。文某用力打了他好几分钟。他当时就被打晕了,只有将头护着,文某的拳头就打在他双手上,其中有几下打在他左手手背上,当时他觉得很痛。又打了几分钟后文某才被闻讯赶来的保安拉着。大约又过了一分多钟,民警赶到现场制止文某,但文某不仅不听招呼,反而骂警察并想转身离开。民警与同行的协勤叫文某不要走。文某又用拳头打协勤。民警就拿出手铐准备拷文某。文某就对民警动手。最后民警在协勤的帮助下将文某双手拷住并压在警车车头位置。文某还是不老实,用脚乱踢乱踹,并且还说“老子打的就是警察”、“老子弄死你们这些警察”、“你把你警号说给我,老子以后弄死你”之类的话。大约过了十多分钟,另外的警车到了现场,几个民警和协勤才一起将文某带走。到了派出所后,文某还在骂警察并威胁说“老子记得你们,你们把警号给我说,看我以后弄你们”。他被文某打得满头是包,左手第四掌骨骨折。协勤的鼻子被打出了血,民警与协勤的裤子上有文某踢的几个脚印。

10.证某罗某证某,证某2010年11月30日19时30分许,文某在九江路路口处遇见曾××后,叫曾××帮忙向公司总经理求情不要开除自己,曾××说不能帮忙,叫文某自己去找车间主任。文某不服气,加上喝了酒,就动手殴打曾××,边打边骂,一直在那里打了近20分钟。大约又过了五分钟,巴福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将文某拉开。文某就骂警察,一副冲上去要打警察的样子,一个协勤就去制止,结果被文某打了几拳,民警就和协勤一起上去控制文某。他看见民警被踹了几脚,协勤的鼻子被打出了血。民警和协勤将文某拷上手铐后控制在警车车头位置。文某还一直威胁民警和协勤,并叫嚣“只要你们敢报名字,老子就要弄死你们”、“老子打的就是警察”,并且趴在车头不停反抗,用脚踢民警和协勤。之后又有另外一部警车赶到才将文某完全控制住,并带到派出所。出警民警的脸部被打红肿,协勤的鼻子被打出血,民警和协勤的裤子上有被文某踢的脚印。

11.证某蒋升强的证某,证某2010年11月30日20时许,他接到曾××妻子魏××的电话,称曾××被东风小康冲压车间叉车驾驶员(即文某)打伤了,因为文某喝了酒不讲道理,而且乱打乱骂,叫他去看一下。他到现场后,曾××称自己被文某纠缠殴打,而且派出所民警与协勤出警时,文某还辱骂、殴打民警。他在现场也看见文某对出警的民警和协勤辱骂“打死你们警察”、“打的就是警察”、“有本事你们报上名来,老子打的就是你们穿制服的”等等。文某边说边动手打民警和协勤的脸,把他们脸抓出了血,后来被强行带到了派出所。在派出所内,文某还大吵大闹,辱骂公安机关和警察,言语不堪入耳,还用脚踢了协勤的大腿。

12.证某吕建文某证某,证某2010年11月30日19点50分许,文某的车间主任打电话给他说文某在巴福镇X路口打架,拉都拉不开。他安排公司保安先去现场,并于大约5分钟后到了事发现场,看见保安已把文某控制住。随后他看见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文某当时就不听招呼,骂出警的警察“你个傻子,管你屁事”。警察就叫文某不要骂人,要听劝告。文某不但不听劝告,反而动手打出警的警察,随后被出警的警察控制,被控制后文某还在喊出警的协勤叫什么名字,身份证某码是多少,要杀协勤全家。文某之所以打人是因为违章操作被公司开除,喝醉酒后就把曾××拦住,叫曾××为文某求情,曾××没有答应,文某就打了曾××。

13.证某李某全的证某,证某2010年11月30日晚上,他驾驶摩托车到江津公交车站处,看见一个民警和一个穿白衣服的协勤将一个喝醉酒的人拷了起来,那个喝醉酒的人在翻来覆去的喊“打的就是警察”之类的话。那个人喝醉酒的人约闹了二十多分钟,后被带到派出所。

14.证某李某证某,证某2010年11月30日晚上,他与文某、曹某等人在巴福镇一小饭馆吃饭。期间,文某喝了六两左右白酒,并胡言乱语称自己被开除,心情不好。后他到旁边逛街去了。大约20时许,他看见文某被警察带上警车,文某在大喊“老子打的就是警察,有本事报上名来,老子杀他全家”。后听围观群众说,文某酒后无端把曾××打了,警察出警时又把警察和协勤打伤。

15.证某曹某证某,证某2010年11月30日晚上,他与文某、李某等人在巴福街一小饭馆吃饭。期间,文某大约喝了六两白酒。大约19时许,他们吃完饭出来,在饭馆门口遇见了曾××,文某就去拉住曾××的衣服,要曾××帮忙找公司领导说情,不要开除文某。曾××说不行。他就叫文某算了,不要为难曾××。当时他正好接了个电话,就朝反方向走了,后来听说文某把曾××打了。文某平时喝了酒就有点乱性,喜欢动手打人闹事,而且不听招呼。

16.证某赵××的证某,证某2010年11月30日晚,巴福派出所接到受害人曾××报警称自己在九龙坡区X路口处被同厂员工文某殴打,接警后他与协勤曹××立即开车前往事发地点。到达现场后,他就找围观的群众了解情况。这时曾××告诉他打人者是文某。他见文某被两个东风小康厂的保安拉着,便走过去问文某为何要动手打人。他刚靠近文某,文某就开始骂他和曾××,并转身准备离开现场。他就让文某不要离开。文某一转身就用手推了他一下,然后动手打他,打在他右耳处。他和协勤曹××拉住文某准备上铐,在拉文某的时候他腿上被文某踢了几脚,同时曹××的鼻子也被文某打出了血,最后他们将文某按倒在警车车头才将文某制服,并在其他民警赶到现场后将文某传唤至巴福派出所接受调查。整个过程中,文某一直在辱骂他,并且一直说要杀死他和一起出警的协勤,还说“打的就是警察”、“敢不敢把名字给我说,老子以后出来杀死你”之类的话。他出警时穿的警服,驾驶警车到达现场,并表明他是巴福派出所的民警。

17.证某曹××的证某,证某2010年11月30日晚上8时许,巴福派出所接到曾××打电话报警称“我在巴福街上被人打了”。接警后,派出所值班民警赵××带他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对酒后闹事的文某进行劝告制止。文某不听制止,反而说“打的就是警察”,并动手打了赵××右耳部一拳。他见状上前制止,文某打了他鼻子一拳、胸部一拳,又用脚踢他左、右后腿部各一脚。他和赵××强行将文某按在警车车头处才将其制服并带上手铐。文某当时还用脚蹬赵××,并且一直吼要杀死他和赵××,还威胁赵×ד你敢不敢把名字给我讲,老子以后要杀死你”。最后派出所其他民警与协勤赶到现场,才将文某带回派出所。文某被带回派出所后,仍继续大吵大骂民警,并扬言要杀他全家。出警时他穿的协勤制服,赵××穿的警服,开的警车,并表明了自己是巴福派出所的民警。

18.被告人文某的供述,证某2010年11月30日晚上6点多钟,他和曹某等人在双福老街一小馆吃饭,他喝了半斤白酒,有点醉了。晚上7点30分左右,他准备回厂里休息,走到九江路口时遇见了曾××。他就让曾××去给公司领导求情不要开除他,但曾××说管不了这么多。他当时很生气,加上喝了酒,就冲上去把曾××打了,用拳头打的曾××的头部、脸部,把曾××手掌打骨折了,还把曾××的衣服撕烂了。当时有人劝,由于他喝了酒,根本听不进去。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来到现场,他不听招呼,冲上去把出警的民警打了,也是用拳头打的民警的脸,用脚踢的下身,还把协勤的鼻子打出了血,说了一些叫民警报名字、要弄死民警、要杀死民警全家之类的话。民警来制止他时穿的警服,协勤穿的白衣服。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文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文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二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文某对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文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上诉人文某上诉称,没有殴打、辱骂执行公务的民警和协勤人员;当时和曾××互殴,其也受伤,且其醉酒失去理智,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某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文某因不满受到单位开除处理而借故殴打单位管理人员,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文某采取暴力和威胁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文某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对于文某提出本案系因醉酒失去理智所致,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意见,因文某明知醉酒的危害而放任自己的行为,不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文某提出没有殴打、辱骂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上诉意见,经查,文某不顾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及协勤人员的制止,辱骂、殴打并造成民警和协勤人员受伤的事实,有在场证某证某、履行职务的民警及协勤人员的证某、民警及协勤人员受伤的照片和诊断证某、文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某予以证某,证某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文某提出当时和曾××互殴,其也受伤的上诉意见,经查,文某因不满受到单位开除处理,在醉酒的情况下首先滋事纠缠单位管理人员曾××,遭到曾××拒绝后首先动手殴打曾××并致曾××轻伤;即使文某在此过程中受伤,并不影响其故意伤害罪名的成立,也不能因此认定其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乔梁

代理审判员谭毅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许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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